今天是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三严三实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井冈山微信二维码
井冈山微信二维码
友情连接
友情连接
 
当前位置:首页>>检察活动>>申诉审查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时间:2022-09-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2〕48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男,19*年6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号,住江西省宜春市********栋,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宜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8月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2年6月16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3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梅某微信上一个微信好友(不知微信号)介绍梅某做“拉新”业务,被不起诉人梅某在利益的驱使下便答应了对方。自2021年3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梅某陆续加入“拉新”微信群,利用其在宜丰县芳溪集镇****手机城帮客户办理业务之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客户本人身份信息注册登记的手机号码发送至“拉新”微信群内的上线人员进行滴滴、京东、抖音、58同城等APP新用户注册,并将客户手机号码接收到的注册滴滴、京东、抖音、58同城等APP注册验证的验证码发送至微信群内的上线人员,每注册成功一个新用户,被不起诉人梅某从中获取1至7元不等的利益,被不起诉人梅某通过该方式共非法获利17173元。

本院认为,梅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梅某案发后能主动交代自己问题,具有坦白情节;主动上交了非法所得,认罪认罚、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