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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性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障
时间:2017-02-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课题组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近年来媒体曝光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越来越多,国际国内形势均不容乐观。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侵有来自自身心理的、家庭的、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原因。在实务工作当中,我们应当做好性侵案发生前的预防工作,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工作以及事后的救济工作,依法全面保障性侵案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未成年被害人 性侵案 权益保障

 

我国《刑法》就猥亵儿童、奸淫幼女等犯罪行为做出了具体规定,《刑诉法》强调对未成年被害人要加以特殊保护。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特有国情,在广大农村地区青壮年外出务工,农村女童的监护现状令人堪忧。由于监督保护不到位,农村女童遭遇性侵的案例屡见不鲜,给这些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蒙上了挥之不去的阴影,也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征

(一)国际、国内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

1.各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多发态势

据哈佛大学肯尼迪政治学院的一项学术研究显示,在全球范围内,约19%的未成年人面临被性侵害的危险。其中,非洲是未成年人被性侵事件最多发的地区,被性侵比例高达34.4%,而大洋洲也是重灾区,未成年人遭性侵率达23.9%,近4个未成年人中就有1个受性侵伤害。

 

非洲

大洋洲

美洲

亚洲

欧洲

未成年人遭性侵率

34.4%

23.9%

15.8%

10.1%

9.2%

   表一:全球未成年遭性侵率概况

 

2.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现状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周峰就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网在线访谈时提到,2008-2013年,全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共计12247件,年均2000多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08年为1381件,2010年为1721件,2013年为2300件。

 

表二:2008-2013我国法院审结猥亵儿童案概况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人特点

1)熟人、亲友作案比例较大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当中,令人意外的是,熟人、亲友作案的比例甚至高于陌生人作案的比例。有些施害者甚至还是与被害人具有监护关系的至亲。

2)教师作案现象不容忽视

在媒体曝光的发生在校园内的性侵幼女案件当中,很多都是教师作案的情况。而且有些案件中教师甚至长期性侵幼女或性侵多名幼女,严重影响了幼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被害人特点:被害人为留守儿童的比例较大

在农村未成年人遭遇性侵案件当中,有很多都是留守儿童。他们中多数由祖父母、外祖父母监护抚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年老体弱,并不能很好的行使监护职责。

3.发案时间特点:课余时间及假期高发

农村地区暑期孩子们并不会参加各种培训班、辅导班,也没有丰富的娱乐生活,父母往往依然在外地务工,很多孩子都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当中,因此统计数据显示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女童暑期被性侵的案例比较多。

在课余时间,个别有着不法意图的教师往往以为学生补课为借口接近幼女,以期达到性侵目的。

    二、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被害原因

(一)自身心理原因

    1.无知心理

未成年被害人由于年龄小、缺乏社会阅历和辨别能力容易受到犯罪人的蛊惑。

2.缺乏警惕心理和独立判断能力

当前中国家庭独生子女居多,他们从小在溺爱中成长,他们很少自己做决定,具有较强的依赖心理,缺乏独立判断能力,别有用心者施以小恩小惠就很容易使他们上钩。

3.好奇心理

未成年人普遍好奇心比较强,兴趣广泛爱模仿,喜欢探索未知事物。他们对性的认知是非常少的,而未成年人对性的好奇心理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

4.逆来顺受的懦弱心理

在对未成年被害人性侵案中,很多未成年被害人在遭遇威胁、恐吓、侵犯后心里紧张、羞愧,不敢告诉父母。这些弱点无形中会强化犯罪者的犯罪心理,增加自己被害的可能性。

(二)家庭原因

1.监护原因,包括不监护和不当监护

例一:未成年人A父母离异,父亲获罪入狱,母亲另嫁他人,她随母亲和继父一起生活,母亲与继父婚后生育一子便对其置之不理,怠于行使监护职责。年仅13岁的她多次见网友,与网友自愿发生性关系。在此案例中其母亲与继父是未成年人A的监护人,他们怠于行使监护职责是未成年人A多次遭遇不法侵害的重要原因。

例二:未成年人B暑假期间跟随母亲和小姨、表哥到外婆家过暑假,其母亲和小姨让12岁的她与15岁表哥晚上睡一床,暑假期间多次与表哥发生性关系,案件的发生与其母和小姨的不当监护直接相关。

2.家庭环境原因

1)离异单亲家庭

例三:未成年人C在其11岁时父母离异,家庭遭遇变故。C随母亲一起生活,其母在其12岁时谈了一个男朋友,C非常排斥母亲和新男友交往,性格越来越暴躁和偏激。由于无法排遣心中的苦闷C长期沉溺于网吧与网络游戏当中,后在网友的挑唆下离家出走去约见网友,后被网友强奸。在该案例中父母离异后母亲交往新男友这一家庭变故对未成年人C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内心的苦闷无法宣泄使其沉迷于网络游戏并将情感付诸于网络虚拟环境当中,这是其被害的重要原因。

2)溺爱环境

当今中国独生子女家庭越来越多,家庭成员对未成年子女过于溺爱使得他们缺乏对善恶独立判断能力,无主见,容易被违法分子利用而上当受骗。

3)缺乏沟通

有些父母认为孩子还小,什么都不懂,父母仅凭自己个人的情感、认知来教育自己的子女,缺乏双向的沟通。久而久之孩子认为父母不懂自己,只知道命令和打骂。孩子对父母就只剩下畏惧。

4)片面教育

很多父母对于两性关系羞于与孩子提及,更别说告知孩子如何避免他人的性侵犯。我们现在提倡素质教育,素质教育不仅仅是学校的事,作为家长也应当全面培养教育孩子。

5)留守儿童问题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劳动力涌向城市务工,而出于经济、入学等等原因,很多孩子成为了留守儿童,与年迈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一起生活。祖父母、外祖父母由于自身年迈且与未成年孩子之间年龄差距过大,他们对孩子的教育是缺失的、不完整的。这给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三)社会原因

    1.网络媒体原因

4:未成年D(女,12岁)与未成年E(男,13岁)为某中学同班同学,放学回家后经常一起玩耍,后E邀D一同前往家中玩电脑。二人在E家中观看网络色情电影并发生性关系。D意外怀孕,给D的学习和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后D父母不得不背井离乡带D转学。在此案例当中,网络色情信息的负面影响是直接诱因,使得年仅12岁的未成年少女意外怀孕,给其身心带来了很大影响。

2.学校教育失于片面

同家庭教育一样,很多学校、老师也把注意力集中在教学成果、升学率上,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显得很薄弱。而对于两性教育更加缺失。

3.制度原因

    1)《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宣传、施行力度不够

从法律角度看,虽然我们已有《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年10月23日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但宣传力度不够,不仅农村地区,城市当中很多人都并不知晓《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具体内容,何谈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缺乏专门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构

在家庭监护缺失的情况下,让专门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构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另外对于无家可归、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应当由专门的未成年人权益保障机构承担监护责任。但是我国目前的社会监护机构经费少、工作人员不足,监护能力有限,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3)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救济机制不成熟

   我国社会对于遭遇性侵的未成年人的保护还不是很到位,农村地区更加伴有贞洁阴影,被害的未成年人往往要通过举家外迁转学才能摆脱社会舆论压力。

    三、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措施  

笔者认为我国关于性侵案未成年人被害人权益保障的法案依然稍显不足,亟待完善,同时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切实保障性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做好犯罪前的预防工作

1.家庭预防

家庭是未成年人的人生第一站,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有监护和抚养教育的责任义务。父母应当妥善行使好教育监护责任,不应当仅仅重视智力教育,还应当教育自己的孩子如何远离性侵害的危险,告诉自己的孩子面对性侵要敢于说不,不要选择沉默。
    2.学校预防

与家庭一样,学校也被认为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要领地。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坚决清除出将黑手伸向未成年孩子的害群之马,同时还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如何避免受到性侵,学校还应当开设适当的课程向未成年人传播两性知识,让未成人了解两性关系并没有那么神秘,让他们了解如何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避免受到不法侵害。

3.社会预防、制度预防

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的社会权益保障力量还非常薄弱,对于特殊家庭未成年人、留守儿童等,社会应当承担起权益保障职责,适时给予心理治疗、心理干预或监护,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针对当前互联网信息的普及,国家应当增大对互联网色情信息的打击力度,以免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然而网络并非是一无是处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可以了解世界获取知识,一味的阻止未成年人接触网络是因噎废食。市场上很多商家有开发学生电脑,针对学生群体开发,屏蔽了网络媒体的负面信息,这是一个很好的思路。

(二)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切实保障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侦查阶段

性侵案未成年被害人比较特殊和敏感,在案件的侦查询问阶段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采取一次会谈原则,以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因为反复的回忆、描述被侵害的过程而加深精神痛苦。

根据这一原则警察应当在一个询问地点一次询问完所有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当然在询问时应当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询问地点应当尽量选择未成年被害人熟悉、安静、温馨的地点进行,尽量不要选择嘈杂或有干扰的地点进行,最好也不要选择在专门的办案所用的询问室进行询问,询问时应当安排女干警在场进行询问。

出于调查取证的需要,在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时,应当配备专业的最好是女性法医人员,设立专门的未成年被害人检查室,尽可能迅速地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伤害检验, 以调取证据,并且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应当在场。在调查取证时, 要突出重点, 避免二次取证。

2.审查起诉阶段

1)申请法律援助

在诉讼过程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律援助措施已经趋于成熟,然而未成年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却比较少,重视度也不够。

法律援助律师如能介入到案件当中,将能够给予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更好的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

2)听取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未成年被害人是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案件自始至终都是围绕着追究犯罪和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而进行。案件的处理与被害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在办案过程中公诉机关和主办检察官应当积极听取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属、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了解他们对案件办理的要求。

3)不起诉知情权

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 如果决定不起诉, 应及时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 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再作出最终决定。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诉讼代理人等提出不同意不起诉决定的意见时,检察机关应当就他们所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查,依然认为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依法将不起诉理由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监护人,并告知他们如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院审理阶段

    在需要未成年被害人就其遭遇性侵的事实向法庭陈述的情形下,可以采取视频作证或者在法庭中用屏风等遮挡的方式让未成年被害人作证,当然这要在其精神和身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采取视频作证或者屏风遮挡方式作证是为了避免未成年被害人见到被告人而造成心理上的二次伤害。

(三)事后救济机制的建立

1.心理安抚

相比于身体所受的伤害,心理的创伤往往影响了不幸遭遇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的一生。在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侵后,应当安排心理咨询师进行心理干预,倾听他们内心的声音。

2.经济救济

当未成年被害人因为犯罪分子的性侵行为而遭受身体伤害的时候,国家应当承担起救治未成年被害人的责任,以免给其家庭造成经济上的压力。

此外心理咨询费用以及后续护理费用也应当由国家承担,特定情况下未成年被害人不适合在原学校完成学业而需要转学的,转学及择校费用国家也应当给予一定补助。

上述救济工作应当明确由特定的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机构来进行,机构的经费来源可以采取国家划拨与社会捐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

童年本该是美好的、纯净的,花季本应是多彩的、绚烂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无情的摧残了祖国花朵们绽放的美丽,给这些孩子带来了伴随一生的、挥之不去的阴霾。我们痛恨犯罪分子的罪恶行径,主张严惩他们的犯罪行为。与此同时,应当看到对犯罪分子的依法惩治和对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是法治的二元命题,彼此并不矛盾。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障同样是社会正义、法律公正的应有内涵。我们应当做好性侵案发生前的预防工作,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益保障工作以及事后的救济工作,依法全面保障性侵案中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