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三严三实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12309客户端二维码
井冈山微信二维码
井冈山微信二维码
友情连接
友情连接
 
当前位置:首页>>理论研讨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时间:2020-11-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吉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吉检诉监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人朱**,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汉族,务农,住吉安市安福县**乡**村**组**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朱**因被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安福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安检刑不诉(2019)26号不起诉决定,以被不起诉人王**及其丈夫朱*山故意伤害其致轻伤二级,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6月23日中午时分,朱*山、王**夫妇因邻居朱**、王*莲夫妇家的狗咬死他们家的小狗崽一事发生口角,朱**从家里先后拿了二根木棍出来,均被朱*山抢掉,随后朱*山拿着抢过来的木棍返回家中。后王*莲在朱**的示意下与王**发生肢体冲突,朱**倒地受伤(寰椎前弓骨折及寰枢关节瓣脱位)。经鉴定,朱**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中,根据犯罪嫌疑人王**、被害人朱**及证人朱*山的陈述,朱**倒地受伤有以下几种可能:1.王**故意用手扯朱**衣服致其摔倒受伤;2.王*莲推搡王**时王**手抓住朱**衣服一起摔倒受伤;3.王*莲在推王**时碰到朱**,朱**站立不稳受伤;4.朱**因脚伤兼地不平自己站立不稳倒地受伤;5.朱*山背后重击导致受伤。只有在第一种和最后一种情形下,才能够认定刑法上因果关系并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前期王**和朱*山均陈述朱**摔倒受伤系王**用力扯其衣服造成,但朱**自始至终予以否认,一直强调其倒地受伤是因来自背后的重击所致,且后期王**及朱*山关于该陈述予以否认,并陈述系朱**自己因脚伤站立不稳倒地受伤。故无法认定王**存在致伤行为。而王**、朱*山关于朱*山未参与打架的陈述始终一致,且证人彭**证言能够证明朱*山抢掉木棍后拿着木棍返回家中,证人欧阳**的证言证实其赶到现场后并未看到有谁拿着东西,医师杨**的证言能够证实朱**外伤部位在额头,颈部未见明显外伤。故朱**指控朱*山在背后对其重击导致其受伤的事实也缺乏证据认定。因在场其他证人均陈述未看到致伤过程,在场第三人王*莲因故无法进行证明,而现有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不能认定朱**倒地受伤是王**或朱*山的行为造成。安福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处理适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维持安福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27